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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
邱春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經相對人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99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乃就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4 年度司壢調字第357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審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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