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黃日新
- 聲請人
- 黃甘休
- 相對人
- 黃欽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7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00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裁定確定,並命第一審至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三審律師酬金2 萬元(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裁定核定在案),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 萬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