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 原告
-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招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被告
-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金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