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3號
- 原告
- 新格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伯爵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