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螢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潭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邱奕順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其中關於「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被告」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