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 原告
-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 被告
-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餘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而兩造間就系爭承攬關係,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第25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