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6,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