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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6,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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