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