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李嘉榛、簡麗卿
- 當事人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榛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2,341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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