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