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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6號

原告
橡園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海鵬
被告
寶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06,744 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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