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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拾貳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0,702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032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