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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漢權黃翊哲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告人
鄭名夫
相對人
陳冠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4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4 年度桃救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即明。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次按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是法院仍得就當事人資力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要件進行審查,非絕對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酌之拘束。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低收入戶,且名下無任何財產存款,經濟拮据,且抗告人係家庭中唯一經濟收入來源,亦無信用卡,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條件基礎,僅能勉強餬口度日,一家三口租屋居住,生活可用支出每人每月僅新臺幣(下同)4,000 餘元,此尚未包含須另購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如何不能認有屬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形。另有無繳納裁判費之情事,並非視同為有資力繳納之認定依據。惟原裁定竟以抗告人有繳納裁判費為由,認定非屬無資力。又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32號,下稱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並委任律師,原裁定以抗告人已繳納訴訟費用,並非無資力,而駁回抗告人退還裁判費及訴訟救助之聲請,顯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語。為此,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准許抗告人訴訟救助。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收據、審查決定通知書、戶口名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惟法院於具體個案審酌當事人所提證據,而為准、駁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決定,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之規定即知,若謂一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者,於訴訟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即應准其訴訟救助,無異將法院裁定准、駁訴訟救助之職權,交由該基金會全權決定,顯非立法之原意。詳言之,法院仍應就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救助要件進行審查,非絕對受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結果之拘束,當事人縱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如不符合得受訴訟救助之要件,仍非得予訴訟救助。而審酌抗告人於102 年度有所得243,540 元,足見抗告人尚有工作能力,非顯無經濟信用之人;再抗告人於提起本案訴訟起訴時之民國103 年9 月10日既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足見抗告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之人。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乃在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暫行免付律師酬金等,對於准予訴訟救助前,已繳納之裁判費,並非該訴訟救助之效力所及,法院自無發還之義務。從而,抗告人於104 年2 月16日具狀向原審主張其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並請求退還已繳納之裁判費,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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