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
- 抗告人
-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冠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程序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冠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程序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