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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森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賴森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破產之目的,係透過清理之程序,將可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使各債權人得以平均受償,而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39 條、第149 條參照),是以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101年度破抗字第12號參照)。又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故若債權人僅有一人,則與第三人無涉,自無宣告破產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經營不善,以致欠稅新臺幣(以下同)貳仟捌佰零陸萬肆仟柒佰零玖元(詳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 年10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030218440號函所附債權明細表。按查無此附件)。惟聲請人所有財產,僅剩板信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存款伍拾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臺灣銀行存款壹仟元,合計伍拾萬肆仟陸佰零陸元整。( 詳如銀行存簿影本,存簿戶名: 藤泰人力服務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公司舊名稱)。此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擬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檢同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公司資料,請准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其僅積欠北區國稅桃園分局稅款貳仟捌佰零陸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其稅捐債權人僅一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依上說明,破產程序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故無對其宣告破產之必要。又以聲請人公司目前之資產狀況,進行破產徒增無益之費用而已,亦顯無實益,是聲請人聲請破產,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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