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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彭武添
相對人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76號選派王殷盛會計師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裁定選派王殷盛會計師為檢查人。茲因聲請人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就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權不存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4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暨判決確定確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既經判決確認非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即不具公司法第245 條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利害關係人資格,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選派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本院104 年9 月30日104 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准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因上開情事變更而有不當,應由本院依法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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