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彭武添
- 相對人
-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76號選派王殷盛會計師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裁定選派王殷盛會計師為檢查人。茲因聲請人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就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權不存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4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暨判決確定確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既經判決確認非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即不具公司法第245 條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利害關係人資格,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選派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本院104 年9 月30日104 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准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因上開情事變更而有不當,應由本院依法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