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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告
賴天清
被告
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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