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張育銘、夏雅惠即紙上城市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夏雅惠即紙上城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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