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邱裕棋
- 被告
- 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瓊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