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邱裕棋
被告
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瓊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