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照
- 被告
- 鴻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鴻
- 被告
-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