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徐春安
- 原告
- 王嘉妍
- 被告
- 冠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富棠
- 被告
- 尚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8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