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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告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光凌
被告
陳光凌
被告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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