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強
- 被告
-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凌
- 被告
- 陳光凌
- 被告
-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