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全宏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宏
- 原告
- 錴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蓁
- 被告
- 雄和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