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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庭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領律師
被   告
鼎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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