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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乙○○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廠所有公佈欄以B4 大小版面公告「本公司一廠六課職員簡敏倉就丙○○所投訴性騷擾事件,經查無性騷擾事實,特此公告以還其清白,以昭視聽」。查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聲明第二項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同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13,90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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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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