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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王金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告
綺珍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珍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即債務人魏宇禎對被告之「董事報酬債權」及「股權債權」存在,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內表明請求確認董事報酬債權及股權債權之數額,亦未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請求確認之董事報酬債權期間、金額,及股權價值等應表明之事項,致其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不明確,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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