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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王金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告
綺珍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綺珍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債務人魏宇禎對被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股權債權存在,並確認魏宇禎自103 年12月起對被告每月薪資報酬債權存在,原告上開請求係為滿足對債務人魏宇禎31,082,310元之債權本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客觀利益,至多僅為31,082,310元,是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82,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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