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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6,4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5,6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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