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 原告
-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6,4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5,6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