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松明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PECO.CO.LTD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為美金1,688 元及新臺幣5,479,776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6 月1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2.56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7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