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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PECO.CO.LTD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為美金1,688 元及新臺幣5,479,776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6 月1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2.56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7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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