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 原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訴訟代理人
- 楊舒惠
- 被告
- 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煇宏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莊煇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