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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訴人
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培穗
被上訴人
羅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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