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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 當事人
    許紹宗姜水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紹宗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姜水浪 詹達清 戴興正 戴興泉 蔡辰光 謝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32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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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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