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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告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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