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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謝憲杰

  • 原告
    葉盧秀挺
  • 被告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葉盧秀挺 被   告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雖以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為被告,然原告業已具狀陳報查無張元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申請張元耀最新戶籍謄本等節,依原告所陳報事項,其縱使勝訴,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亦無從執行,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惟依法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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