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告
葉盧秀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被告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