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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告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穗
被告
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冬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5,972 元,應繳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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