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瑞穗
- 被告
- 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冬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5,972 元,應繳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