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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給付裝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即游秋發
被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給付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體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二、兩造間合約書完整影本。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四、原告何時進場施作、何時完工及已完工之證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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