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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淙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淙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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