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李茂俊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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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詠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05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9,141 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