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訴人
被告
高李茂俊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鼎尚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詠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05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9,141 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及上訴聲明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