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李茂俊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鼎尚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詠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