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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告
立偉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基
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153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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