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就愛吃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江村
- 訴訟代理人
- 賴憶琳
- 被告
- 簡春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35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