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 原告
-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百成
- 被告
- 邱聰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3,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3,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