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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毛松廷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武添
即被告
楊宏興
即被告
彭玉美
即被告
鄧智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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