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武添
- 即被告
- 楊宏興
- 即被告
- 彭玉美
- 即被告
- 鄧智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