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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告
石軒境
原告
陳志欣
原告
陳錦慧
原告
張添榮
被告
旺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芳
被告
旺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25,610 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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