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超核心體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勁瑋
被告
懷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025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