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何宗霖
- 被告
- 誼富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傳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且因該裁定金額有誤寫,復經本院於同年3 月30日裁定予以更正,而前開裁定及更正裁定已分別於同年3 月27日及4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