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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高維駿

  • 當事人
    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奇發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棟 被   告 奇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呂美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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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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