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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

原告
呂學田
被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 萬5547元本息,而當日現金匯率為31.397等節,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在卷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6069元,應繳裁判費1 萬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5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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