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忠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純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6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4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100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佐(見卷第103 頁)及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04 年4 月19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